体检、考察
1、体检:考生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非组织原因,未按照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额,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当递补人员总成绩并列时,依据专业技能成绩高者确定。
2、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情况等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不予聘用。
公示与聘用
根据专业技能考试、笔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含试用期);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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