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和体检
考察和体检工作在盟委组织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遴选机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1.考察。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对于遴选人数在2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一般不低于1.5:1。考察应当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遴选。
公开遴选机关(单位)要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人选,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调训人员进入考察范围的要实行回避制度。
考察组应当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文件等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方面的材料、所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证等〕、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存在回避和不得遴选等情形,并据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作为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2.体检。各遴选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是否进行体检。如需体检,按1:1的比例组织报考者到盟委组织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公示、岗位试用期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各遴选机关(单位)应当综合分析被考察人员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经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书面报盟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进入岗位试用期;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2.岗位试用期。遴选人员的岗位试用期为3个月。岗位试用期内,由遴选机关(单位)对拟遴选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岗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回原单位工作。遴选人员在公开遴选机关(单位)试用期内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务、职级。
3.办理相关手续。岗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转任等相关手续。
其他
(一)在公示、试用期阶段出现缺额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递补。办理转任审批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二)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在遴选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及试用期间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严重影响遴选的情况,并查有实据的,一律取消其遴选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录在案。
(三)报考者要认真阅读公告和《遴选职位表》中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考。在资格初审、复审环节中,工作人员将尽力帮助报考者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为此,提醒报考者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岗位和填报信息,切勿马虎大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存有侥幸心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本次遴选笔试、面试均不划定复习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政策咨询电话:0483-8332325、8333181
职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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