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与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1.体检工作由公开招聘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2.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被考察对象,考察由公开招聘领导组统一安排,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考察采取调档审查,个别谈话,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情况等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结果存入应聘者人事档案。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所空缺的招聘名额,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
根据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问题或反映的情况不影响聘用的,公示期满后办理聘用手续。对群众反映、举报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本人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否则不予聘用。
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报请县委领导审批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档案、编制、工资等相关手续,并与拟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拟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执行国家见习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申报,人社局审核,县领导审批,财政部门列支。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拟聘人员聘用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五年,服务期内不得流动、调离,不得报考其它单位,不得擅自脱岗,不得办理辞职等手续。
考生应诚信报考。对进入考察及其以后环节无正当理由提出放弃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已经被聘用的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聘用。
咨询电话:
稷山县委组织部:0359-5528772 党群系统(1-3岗)
稷山县人社局: 0359-8707771 政府系统(4-31岗)
电话咨询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
监督电话:
县 人 社 局:0359-5522403
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1553595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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