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排名为准)的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员。体检在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心理素质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或放弃资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依次等额递补1次。
六、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经审查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七、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上岗手续,签订相应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拟录用人员应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未按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视为自动放弃录用。
咨询电话:0731—84083157 84080965(学校组织人事处)
举报电话:0731—84073667(学校纪检监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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