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2023年招聘1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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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递补规定

(一)面试对象在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向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不参加资格复审书面确认书的,可在该岗位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面试对象未按上述时间要求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或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八、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本次招聘所涉及的年龄、户籍、工作经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时间的计算统一截至2023年8月30日(含)。其中,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的,指1987年8月30日(含)以后出生;年龄要求在32周岁及以下的,指1990年8月30日(含)以后出生。

(二)截至2023年8月30日(含),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三)历届生须在2023年8月30日(含)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且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岗位要求。

2023年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毕业)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对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毕业的国(境)外留学回国(境)人员可等同于2023年国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仍未毕业的可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报名,但须于2023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学位证书,同时于2024年1月31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相近的以所学主干课程为准,在报考时需在报名系统“备注栏”中填写主干课程,并备注中文翻译。

上述时间,以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上述招聘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认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的不予录用。

(四)招聘计划中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参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计划表》中的本科专业要求均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并非“专业类”。

(五)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挂)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计算。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七)按照《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八)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九)报考者在选拔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十)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23年10月31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提交至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电话联系,经审核后退还考试费。

(十一)本次公开招聘,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区招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二)本次招聘有关信息将及时在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b.gov.cn/)通知公告栏上公布,请随时关注。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咨询电话:0574-87668176(工作时间开放)。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监督电话:0574-87668416(工作时间开放)。

工作日联系时间段: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宁波市江北区2023年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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