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同一岗位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依次排序确定。如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均相同,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1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同一岗位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依次排序确定。如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均相同,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
考察
考察时间及具体事项另行通知。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招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考察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同一岗位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依次排序确定。如比例内末位考生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均相同,采取加试面试的办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人员。
公示
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发布公告网站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聘用
公示结束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拟聘用人员在我区参保之前产生的相关问题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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