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事宜
(一)引进人才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进行确定。
(二)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满后纳入常态化管理。服务期内不得以辞职再引进的方式,引进至市内其他事业单位。服务期内除组织调整外,原则上不允许调动、借调、提前离岗到市内其他事业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的,解除聘用合同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人才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引进人才,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引进人才在引进中违纪违规的、最低服务期内离岗的,均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引进人才诚信档案。
五、纪律和监督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面试考核、体检考察等环节及办理其他聘用手续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引进工作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人才引进面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人才引进工作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咨询电话:0472-6971639、0472-6978911
(五)监督电话:0472-697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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