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与考察
1.体检与考察由鄂伦春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对放弃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3.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由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认真全面考察,重点考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应聘资格条件、能力素质等,最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或弃权的,取消引进资格。
4.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鄂伦春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伦春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对人员档案进行审核。档案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七)公示与引进
1.对经面试、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员在呼伦贝尔市人才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办理编制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有实据的,取消引进资格。
2.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缺额的岗位,按照评估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进行递补。递补对象以电话方式通知,1日内若出现3次以上未能电话联系上应聘人员的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面试总成绩应在最低合格分数线50分以上。每个岗位递补只进行1次,拟引进人员聘用通知下发后不再进行递补。
四、引进人员待遇政策
(一)试用期制度。引进人员落实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工作经历的执行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制度,无工作经历的执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即享受相关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引进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办理解聘手续。
(二)服务期制度。引进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含试用期),在最低服务期内未经批准不允许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转任或调离。用人单位要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及有关要求,与录用人员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对无故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年限的,将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给予急需紧缺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中高级职称引进人员适当安家保障政策支持。
五、回避制度
此次公开引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引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纪律监督
本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信访举报,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470-5625036。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开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次公开引进公告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公开引进卫生专业
技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