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就业协议
确定进入考察和体检的人选需要现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放弃签订就业协议的,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就业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按协议约定执行。
(六)考察和体检
考察工作由招聘学校组织实施,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考察合格的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察和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和聘用
按照考察和体检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发布公告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备案)手续。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如因其他原因未能聘用而产生招聘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服务期限
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在本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生,在本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适合教育教学工作或出现重大事故,学校可予以解聘。
六、其他事项
1.请报考人员关注发布公告的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确保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沟通。因未及时关注信息或联系方式不畅通产生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招聘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聘组织机构无关。
招聘咨询电话:0411-85611368(8:30-11:00,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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