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70%与面试成绩的30%之和(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一)笔试
1.采用闭卷方式,时量为120分钟。
2.时间:5月20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3.地点设长沙市。报名对象所在考点、考室及座位号见笔试《准考证》。
4.报名人员可于6月5日起上网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5.报名人员如对笔试成绩有疑问,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查分申请书到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办公室(简称省特岗办)申请查分。受理查分申请的时间为6月5日-6月7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面试
1.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对象采取分县分学科的方式确定。面试对象由直接入围面试对象和征集入围面试对象组成,确定原则如下:
(1)直接入围面试对象。根据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志愿,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5的比例(该比例以下简称“入围人数比”)确定面试对象(遇到小数点时一律余进,下同)。
(2)征集入围面试对象。当分学科的直接入围面试对象人数未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从全省所有参加了本学科笔试且在志愿征集栏中填报了“参加”的对象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确定面试对象,直至该学科所有面试人数达到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
(3)核减与调整核定的招聘计划数。当确定的分学科所有面试对象人数无法达到本学科核定的招聘计划数的入围人数比时,则按入围人数比相应核减本学科已核定的招聘计划数。核减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到本县岗位招聘计划数大于核定的招聘计划数、且在调整后所确定的面试对象人数可达到入围人数比的学科。当调整后仍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招聘计划数调整到其他设岗县。核定的招聘计划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招聘计划数重新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对象名单于6月16日公布。
3.面试主要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4.列为面试对象的报名人员,凭身份证、《面试通知书(通知书会指明面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请考生严格执行。)》参加面试。《面试通知书(通知书会指明面试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请考生严格执行。)》由报名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同时,报名人员还应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个人联系方式,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联系方式的,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行承担。
5.面试时间定于6月23日-25日,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其它规定
(一)截至2017年9月仍在服务期内(含自动离职)的特岗教师,不纳入招聘范围。
(二)考试成绩并列者之一需列为面试或体检对象时,则并列者全部列为面试或体检对象。
(三)特岗教师招聘各环节中,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向报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应考复习班。我厅不举办任何形式的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班,也没有委托其他任何机构举办类似培训班,报名人员应谨防在2017年湖南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工作中上当受骗。
(四)特岗教师招聘实施过程中,有关招聘政策、程序、标准,各招聘环节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招聘计划与岗位信息,报考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准考证,考试成绩,确定的笔试、面试、体检、拟聘用人员名单等信息,均通过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上的信息系统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报名应聘人员应及时查询。
(五)以上安排如有变动,以原作出决定的单位或工作机构的变动通知为准,且变动信息应提前3天公告或直接通知报名应聘对象。
(六)省特岗办通讯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机关院内,邮编:410016,联系人:刘国才、王武;电话(兼传真):0731-82203481,电子信箱:lgcai99@sina.com.cn。 http://m.sdsgwy.com/
(七)报考咨询
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除报名咨询外,其他咨询时间不含节假日。
咨询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0731-82203481;
报名咨询电话:0731-82923324;
笔试咨询电话:0731-88607850;
面试咨询电话:0731-84402908。
》湖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岗教师岗位设置表一
》湖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岗教师岗位设置表二
》湖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岗教师岗位设置表三
》湖南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岗教师岗位设置表四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
体 检 表
姓 名
设岗县(市区)
户籍所在地
毕业学校
现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制
说 明
一、体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检查为必检项目。
三、被检人员在填写“既往病史”栏目时,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的疾病主要涉及心、肺、肝、脾、肾一些重大脏器以及癫痫史、精神病史等;如果做过重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目前状况如何;有残疾状况则要填写具体的残疾情况和本人的残疾证号。
四、承担体检的医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对被检人员做出身体条件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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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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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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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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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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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身 脱帽 正面 相片
医院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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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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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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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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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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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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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及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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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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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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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辩色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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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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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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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眼 |
右 |
其他眼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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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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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
听力 |
右 公尺 |
耳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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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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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 |
嗅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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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及鼻窦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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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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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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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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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 |
龋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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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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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槽脓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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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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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cm |
胸围 |
cm |
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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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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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kg |
呼吸差 |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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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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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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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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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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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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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嗻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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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生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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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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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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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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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血 压 |
毫米汞柱 |
脉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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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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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育 及营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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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经 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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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及 呼吸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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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脏 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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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 部
器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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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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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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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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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贴肝功能化验单
化验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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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爱克斯线透 视 |
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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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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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 |
负责医师(签字): 医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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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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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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