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与资格审查
(一)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综合测试两个环节,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1. 笔试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新课改及素质教育等相关知识。笔试的时间和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学科计划1:3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测试的人选,成绩并列的,一并纳入综合测试范围,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定向岗位也执行此规定),达不到1:3比例的学科,设综合测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方可确定为考察体检范围人选。进入综合测试的人员,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未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按自动弃权处理,对因弃权和资格审查不合格造成的人选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笔试成绩、进入综合测试的人选名单在长清区教育体育局网站公布。
2.综合测试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从教潜能等内容(具体事宜详见综合测试通知)。综合测试考场内设置社会监督席,派驻社会监督员在现场对综合测试程序、评分过程和打分情况进行监督。综合测试成绩由评委当场评判,综合测试结束后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应聘人员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综合测试通知单参加综合测试。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综合测试的应聘人员,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需在现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有:①报名网站上打印的《报名登记表》(含诚信承诺书);②本人身份证;③尚未领取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加盖毕业学校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顾名思义,即是为了就业而制作出的一份推荐表,一般情况,就业推荐表为各学校统一规定模式,再交由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内信息,完善表内信息后,需有学校盖章方为有效。)》,已领取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的应届毕业生及非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毕业证(一般指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是指通过电子注册学籍,国家承认的学历,是现有教育的主体。);④教师资格证;⑤留学回国人员应聘者,需同时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⑥已被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提交现聘用单位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应聘的介绍信;⑦应聘定向岗位的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核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应聘人员现场提交上述所需审查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交必查材料的复印件(按上述序号排序装订后提交)。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现场缴纳综合测试考试费70元,领取综合测试通知单。
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按笔试成绩占40%、综合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学科计划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按招聘岗位学科计划1:1的比例等额组织考察体检。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综合测试成绩也相同的,重新组织综合测试,按综合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对因弃权和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也按照上述方法等额递补)。
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名单和考试总成绩在长清区教育体育局网站公布。
考察体检
(一) 考察。考察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对因应聘者本人与现聘用单位处理解除聘用关系等问题造成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考察所造成的空缺,从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中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考察。
(二) 体检。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医院封闭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外,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代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体检结果无效,并取消本次应聘资格。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最终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阶段因放弃资格或体检不合格所造成的空缺,从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中依次等额递补并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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