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4、《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6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规定,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等级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6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7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79、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82、建设部《实事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8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85、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8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规定。
90、《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5、依据《安全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有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行政处罚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6、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