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题库及答案【2016版】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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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36.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7. 所有权的内容,又称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2)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指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38. (1)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遗嘱。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要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先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代书),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三、论述题

39.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依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民事损害事实都是由特定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只要求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前一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

(4)过错。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加害行为人只有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四、案例分析题

40. (1)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所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因为依据题目所述情形,甲此时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二是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是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四是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债务。

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约定:“交货同时付款”,表明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题目中表述“履行期届至”,而乙公司尚未交货,此时甲公司当然有权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提出的先付部分货款的要求。

(2)该批货物损失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中,建筑材料作为标的物尚未交付给甲方,其毁损的风险应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

41. (1)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因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刘某再婚后配偶又死亡,不能认定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2)王某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及《民法通则意见》第40条规定:(1)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2)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本题中王某的儿子依据继承法获得王某的房屋,应当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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