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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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秋季庐江县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户籍是指申请人提供合肥市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庐江县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畴以内。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庐江县辖区内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合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二)认定对象

1.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 查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人员。其中,“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项为“非国考”人员,3项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5)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情况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时间安排

1、信息公布。9月8日至9月14日,庐江教育网(http://www.ljedu.gov.cn)发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82563531、82563536。

2、网上申报。9月14日至9月28日。非国考申请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国考申请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开放时间为申报时期内工作日8:00-18:00,双休日和其他时间段该网站停止服务。

申请人员务必使用自己常用的“电子邮箱”,以备遗忘密码时找回密码。

3、现场确认。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其申请材料均由户籍所在地庐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3日至10月14日(确认地点:庐江县教育局人事科)。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携带申请材料前来现场确认,报名系统方能生效,凡未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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