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 64号)要求,各旗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申报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负责认定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详细的政策要求,申请人可登录“百度文库”网站,查阅内教发[2002] 64号文件。
申请认定办法
申请认定办法为:申请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认定机构网上认定的办法。具体过程见附件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流程图》。 申请入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11 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入网报入口”登录;其他申请人员(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选择“末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进行网上注册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时间安排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时间安排如下:
申请入网上报名时间:10月26日 11月6日,每个工作目的8:00-1雕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中国教师资格网不开放(本次网报期间,10月31日-11月1日网站不开
放)。
现场确认时间:11月9-13日(五天),地点:巴彦淖尔市教育局1020房间。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11月17日下午报到,18、19、20日测试。
取证时间:通过巴彦淖尔市教育网获取信息或与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取证。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478- 7917512
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同志,如有疑问,请与负责认定的相关旗县区教育局联系。
2.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3.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须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
附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流程图
2.申请人现场确认应携带资料
3.巴彦淖尔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附件2
申请人现场确认应携带资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互联网A4纸正反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
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钔体检表1份(旗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提供)。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
(7)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教育专业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或在校学习成绩单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8)提交照片。申请人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一寸照片(与网上申请照片一致)一张。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公办学校正式教师,须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如绵制本、工资审批表等原件、复印件和近一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整齐上交。
附件3
巴彦淖尔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监制
填表说明: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息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
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
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患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瞥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1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干800度,或单盲、双盲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
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者(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除外)。
15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6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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