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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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请查看下文。);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请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报名,逾期不再受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2、应聘方法: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应聘材料邮寄至我院人事处(地址: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邮编:315100)或将应聘所需提交材料的扫描件发送E--mail至rsc@nchs.edu.cn邮箱。投递简历时请注明应聘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应聘所需提交材料:(1)《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目前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书(属于2017届应届毕业生的提供学校推荐表或学生证、应聘人员属于国境外留学未毕业人员的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职称证书等复印件;(3)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的提供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附著作、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成果等清单);(4)有获奖的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
3、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招聘条件的,方可获得考试资格。报名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者,不能通过资格初审。
4、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健康管理专业、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专业教师岗位根据往年招聘情况,认定本次招聘岗位均为紧缺岗位,经主管部门宁波市教育局同意,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达不到3:1时,按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5、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由学院通知,电话告知面试时间、地点。
其他岗位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能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将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试讲(含实践技能测试)+面试”的办法。面试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1、资格复审
试讲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学位证书,又称学位证,是为了证明学生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而授予的证书,在我国学位证授予资格单位为通过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学研究机构。目前我国学位分为三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其中,学士学位里还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统称学士学位)书(2017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表和就业协议、国境外留学未毕业人员凭国境外学校学籍证明)、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证件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资格复审。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应聘资格。
2、试讲(含实践技能测试)
试讲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和实践技能。试讲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按考生试讲(含实践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
3、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4、成绩
考生总成绩为试讲(含实践技能测试)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之和,满分100分。在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成绩排序。总成绩、试讲(含实践技能测试)、面试成绩都相同的增加考试课目。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与考核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网上公布。
(三)体检与考核
参加体检人员在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网上下载体检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体检结束后,我校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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