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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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呼市新城区范围内的人员;

2.任教学校在呼市新城区所属学校的工作人员。

 

认定资格种类

呼市新城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认定资格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公民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维护法律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的同一尺度下,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收入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各民族的意志,集中代表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因此,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民都必须遵法守法,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大家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无从谈起。),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证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应当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凡2017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两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成绩有效期均截止到2017年年底。2018年应届毕业生,若在2017年以前考取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的,可在2018年春季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人员就读期间应取得师范教育类相关课程成绩,经教育实习鉴定并合格。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材料

1.提供以下原件:

(1)身份证原件

(2)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原件

(3)普通话证原件

(4)教育、心理学毕业生成绩单原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

(5)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书原件(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

2.提供以下材料:

请申报人员按以下顺序排好审核材料,并用长尾夹整理成册。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本人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复印件1份;

(3)提供学信网二维码(有效期6个月)的电子学历注册备案表1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5)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6)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1份;

(7)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原件1份;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要求: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学校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出具,)

(9)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须正反面彩色打印),本人签字;

(10)2寸照片2张(和网上上传照片一致红底证件照)。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

10月30日—11月3日,每天7:00—24:00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必须是红底证件照)

2.现场确认

(1)时间:11月 6 日—11月 7 日,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20。

(2)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政府东附楼新城区教育局人事科,4楼4101室(原新城公安分局)

咨询电话:0471-6218495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

(1)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人员请于11月10日参加新城区统一组织的测试。(现场确认时请详见教育局公告)

(2)体检时间:符合申报资格者请于11月 13 日上午8:00去内蒙古中医医院体检(健康街11号)。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其他未尽事宜(指没有提到、没有列出来的事项),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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