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市直事业单位2024年引进博士研究生110人

发布时间: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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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忻州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忻州、建设忻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文件规定,现面向社会引进博士研究生110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符合引进条件和岗位具体要求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往届国(境)内外毕业生。

  二、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3年2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45周岁(1978年2月4日以后出生)。

  8.《岗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参考教育部门专业目录、公务员报考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对报名者所学专业未列在目录中的(包括高校自主设置的研究生专业、专业型研究生专业以及取得海外学历学位的专业等),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

  9.报考人员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毕业证(学位证)书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和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

  2.各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招聘纪律的人员,不能报考。

  3.试用期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4.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能报考。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

  6.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报考者在本次招聘报名后至聘用之前,期间已被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招聘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期。

  三、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引才信息通过下列网站发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shanxi.gov.cn/)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rsj.sxxz.gov.cn/)

  (二)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考核、体检、考察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2.报名方式: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应聘人员填写《忻州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连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电子邮箱(详见《岗位表》),邮件主题注明“岗位代码+岗位名称+姓名+电话”。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引才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四)考核

  本次引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报名情况,对符合引进条件者,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电话通知本人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

  (五)体检考察

  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所需费用由引才单位负责。

  2.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六)公示、聘用

  考核、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忻州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四、严肃引才纪律

  (一)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落实回避制度;

  (三)应聘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如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或在报名、考核、体检、考察过程中出现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对引才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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